嫁出去的姑娘通称为“外嫁女”,作为一个较为特殊的群体,在面临征收的情况下其权益有时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原集体组织认为已经因结婚迁出不应再进行补偿,新集体组织认为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补偿也保持不变不再进行调整,外嫁女很容易出现“二头空”的不利情形。东方律师梳理了有关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要嫁出去的姑娘有权获得补偿。
一、有宅基地上房屋遇征收应进行补偿。
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补偿应以房屋所有权为标准,是否为外嫁女,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依法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
征收土地时,由于房地一体,土地和房屋不可分割,地上房屋也要一并征收,对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包括对宅基地的补偿和对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两部分。对宅基地的补偿部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人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很难获得宅基地的土地补偿,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补偿外嫁女有权获得。
二、有承包经营土地遇征收应进行补偿。
外嫁女能否获得承包地的补偿,以是否在本集体组织有承包地为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如果外嫁女已进城落户交回发包方承包地,因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如果外嫁女户口未迁或者虽然进城落户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流转,所承包土地依旧在承包期内,遇到征收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
三、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遇征收应进行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外嫁女仍可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后东方律师建议,若在征收地拆迁过程中,经常发生对农村已经出嫁的女性以及随母亲落户的孩子进行区别对待,拒绝分配其享受征地拆迁补偿的情形政策,这样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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