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过世,留下百万遗产,是由老人的姐妹继承,还是由照顾老人多年的表侄女继承?
近日,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遗产纠纷案,没有继承权但照顾老人多年的表侄女分到了部分遗产。
案情简述
今年过世的许大爷是一名退休教师,在当地城区有一套老房子。马某是他的侄女。许大爷老两口膝下无子女,多年来,马某承担起女儿的角色,照顾两位老人多年。
2019年,许大爷的老伴因病去世。此后,马某继续尽心尽力照顾许大爷,陪老人说说话,照顾老人起居。许大爷也非常信任马某,把存折、存单都交由她保管。
今年1月,70岁的许大爷过世。马某按照当地风俗,为他操办后事,购置墓地。就在所有事情都办妥之后,如何处理许大爷留下的100余万元存款和一套价值约35万元的房子,成了马某眼前的难题。
法院调解
“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有三方对许大爷的遗产分配提出异议。”人民法庭调解员说道,一方是许大爷过世老伴的亲属,一方是许大爷的两个姐妹,还有一方是马某。
“因为许大爷的老伴先于许大爷过世,按照法律规定,许大爷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许大爷继承其老伴部分的遗产;许大爷去世后,他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民法庭承办法官说,本案中,许大爷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仅其两个姐妹有继承权,许大爷老伴的亲属没有继承权。
孤寡老人去世后,关于遗产的处置,一般是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也存在无继承人也未确定遗赠人的情况,如果是这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置,即: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本案中,马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经各方协商,同意马某分得15万元遗产,许大姐分得25万元和一套房子(折价35万元),许二姐分得60万元。
小魏有话说
马某一直尽心尽力照顾许大爷至其过世,符合“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情况,故最终能分得部分遗产。
也有朋友疑惑,民法典中不是有规定【侄子侄女可以继承叔伯遗产】,为什么这里不适用?
这么想的朋友,显然没有完全理解对应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中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也是【侄子侄女可以继承叔伯遗产】这一说法的由来,但是侄子侄女有机会继承叔伯遗产是有前提的:
(1)仅存在于【法定继承】当中;
(2)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去世的情况下,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们的继承才会发生。
举个例子:被继承人A去世时未留遗嘱,同时A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双亡,仅有B这一个兄弟。而B又在A之前已经过世,那么此时B的孩子(A的侄子/侄女)就可以依法继承A的遗产。
具体到生活中,这样的情况也是极少数,而上述案件中,被继承人仍有两个姐妹自然是不适用的。
其实,从许大爷生前非常信任马某,并把存折、存单都交由她保管这一点来看,许大爷应当是愿意把财产交由马某继承的。
在这种情况下,许大爷完全可以在生前就立下遗嘱,对身后财产作出具体安排,将遗产留给一直尽心照顾他的人。并尽量到正规遗嘱服务机构办理,以保障遗嘱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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