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通过面试成功入职到深圳的一家互联网公司,在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由于人事一直催促小强快一点,劳动合同上具体有哪些内容王强没仔细看就把字签了。殊不知合同的第二十一条是这样写的:乙方在合同期内离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甲方,每拖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一日工资的赔偿金。除此外如给公司造成其他经济损失,还需另外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王强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后,因为个人原因突然离职,并没有做到提前30天通知公司。公司便根据之前签订的合同条款,直接扣除了王强一个月工资。
对于公司的做法,小强申请了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判定公司将扣除王强的1个月工资返还给小强。随后公司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在法院的判决中,对于王强没有提前30天向公司提离职确有不妥,且存在违反劳动法的事实情形。但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实际劳动后得到的应得回报,是劳动者维持生计的基本来源。
公司在没有举证王强此举确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下擅自克扣王强的工资,属于擅用公司的强势地位,因此法院对于公司的上诉给予驳回处置。
接下来就是今天的重点啦,大家可要认真听哦~
1、劳动者不遵守提前30天辞职的规定,说走就走,公司能不能扣钱?答案是肯定不能的!
2、对于说走就走、不辞而别的员工,公司就只能“默默地接受?当然不是!
公司可以通过举证劳动者因为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了哪些经济损失来要求员工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遇到了员工一声招呼不打就不来了的情形,也不能以此为由扣员工的工资。
但是,公司可以通过要求员工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方式进行追责,但要提供相关的经济损失是员工私自离职造成的证据才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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