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对于出借人而言,具有损失本金的风险,追求高利率,取得利益最大化,也无可厚非。
民间借贷的利率,有月息一分、二分乃至五分不等,但高利率又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因此国家对借款利率进行了调整
那么现如今有关利率是怎么规定的呢?请看下面的详细分解: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
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民间借贷的利率月息为不超二分。例如本金10000元,每月利息:10000×24%÷12=200元。
2020年8月18日第一次修正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此时月息二分不再受支持。
2020年12月23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
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经过两次修改,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现在起诉的,如果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以前成立,可以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但只能计算到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现行司法解释计算。也就是意味着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可以按照约定的年利率24%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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