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是女子出嫁时娘家为新娘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各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其所准备的嫁妆也会不同。
在我国古代嫁妆是属于新娘子的私人财物,婆家是无权动用和干涉的,同时女子出嫁时嫁妆的多少,往往也会决定女子在婆家的地位高低。比如《红楼梦》里王熙凤与贾琏吵架的时候,就曾提到自己的丰厚的嫁妆来怼贾琏。
在古代,如果女人被休离或者离开夫家,嫁妆也是由女子带走,没有分割一说。
当然,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现在的问题,古代的规则并不能直接适用。
对于嫁妆的性质和离婚时的归属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则,所以只能依据现有法律规则和具体个案中嫁妆给付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该嫁妆涉及到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以现在的法律来区分简单来说是这么判断的:
1、不管婚前还是婚后,看女方父母赠与嫁妆时是否有明确表示给个人还是给夫妻,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按意思表示来确认财产性质。
2、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给的嫁妆算女儿个人财产。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给的嫁妆算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给的嫁妆是房产这种不动产,那就属于比较重大和特殊情况了,婚前给的自不必说。如果是在婚后赠与不动产或出资购买不动产给女儿,只要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也是女儿个人财产。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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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2017年—2020年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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