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职场生活中,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那么,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吗,区分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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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不同,区分的意义是什么?
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任志勇律师解答: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
(1)主体范围不同。劳务关系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必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主体关系不同。劳务关系双方主体仅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经济关系,而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内容及纪律的管理。
(3)主体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报酬按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5)雇主的义务不同。国家干预贯穿劳动关系的始终,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则无此干涉,双方当事人可自由约定。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关系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则由民法、合同法或经济法调整。
(7)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给与行政处罚等;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中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任志勇律师解析:
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劳动合同。
一次性或者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才能签订劳务合同。如果该劳务合同没有到期,单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不能仅以书面形式作为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唯一区别,把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的这类事实一律归结为劳务关系。而应结合实际,作出合理判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要件,仍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另外,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的现象也经常出现,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区分两种关系的意义,主要是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实务中,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后,不同用工关系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范围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
如何选择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劳动者利益最大化,这时就体现了区分两种用工关系的重要性。比如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后,可以比较《工伤保险条例》和《侵权责任法》,选择适用对已方更为有利的法律法规并据此制定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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