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本质上是劳资双方之间的一种纠纷,常规通过协商,调解,甚至仲裁途径,司法途径来定分止息,但是一旦到仲裁,法院阶段,总得判个对错,论个输赢。
现实中,发生争议后,很多劳动者自认为自己是遭受委屈的有理一方。贸然发起仲裁,发起诉讼,但是最终的结果却不理想,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仲裁败诉的原因。
混淆劳动关系(证明不了劳动关系)
很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动关系和事实关系,主观上认为,我上班你给钱这就是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往往也伴随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索赔。高发于比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小哥,无底薪纯提成销售等。 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有一套标准,主体资格,管理属性,经营组成部分领取报酬。缺一不可。 “上班给钱”事实上可以是合作关系,可以是承揽关系,可以是劳动关系,但是法律认定劳动关系则要满足相应条件。
混淆用工主体
此情况常见于劳务派遣,很多劳动者通过劳动派遣中介公司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更有者并不知晓自己是通过劳务派遣中介进入公司工作的。不在意和谁签过劳动合同,不在意每个月发工资的支付方是谁。比如各类的电子厂,各类的销售岗,临时工。当然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是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很少有直接和派遣公司发生争议的 ,此时如果只是去仲裁实际用人单位往往得不到支持。
证据不足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有证据的事实才是事实,没有证据的事实即使是事实也不会得到承认,虽然劳动案件部分证据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总体上还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典型的比如主张加班费,如果是两年内的则需要劳动者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是两年前的还需要证明单位没有支付过加班费。
证据有瑕疵
比如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但是手机原始载体丢失了,一旦单位要求提供原始载体,拿不出来,那提供的聊天记录就大概率不会得到单位承认,也不会得到仲裁委和法院认可。
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比如,还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就向单位主张赔偿金或补偿金。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一定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
过了时效性
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一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可以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用人单位以过了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劳动者主张也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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