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槐城律师在“我律社”上接到咨询。
当事人小苏向律师咨询法定休假日加班时,加班费如何计算。
众所周知,《劳动法》规定了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虽然法律已有规定,但实践中对于计算标准和计算基数依然频频发生争议。
当事人小苏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实际到手工资为4500元。
小苏在法定休假日加班3天,支付加班费时,其所在公司认为固定工资已经包含了法定休假日的工资,再额外支付200%就已达到了300%的法定标准,计算基数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工资计算。
小苏却认为公司应按照实际工资为基数,额外支付300%作为加班工资。
双方因此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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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300%应否另付
劳动法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当天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报酬,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
劳动部劳动关系司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在其第2条中规定了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应另外支付。
律师查询最高院案例及各地的裁判文书发现,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支持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另行支付300%的诉讼请求,仅在极少地区如宁波,淮安,南京等,存在另行支付200%的工资报酬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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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国家层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标准,各地仲裁和审判实践操作情况不一。
在辽宁省,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首先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未约定的再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依然无法确定的,最后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综上,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休假日加班天数×3倍,加班费应另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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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能否补休
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但是,安排劳动者平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加班时,只能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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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案例和实践经验,槐城律师提醒大家:
一、用人单位欠付加班费时,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向所在辖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仲裁申请最迟应在离职后一年之内提出。
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加班应当注意保存有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加班工作记录、加班报销凭证、与领导的微信聊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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