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小三同居多久算重婚

非法同居是否属于重婚呢?张阿姨的老公李叔叔常年在广东,平时只有过年的时候才会回家。但是从去年开始李大叔就开始不回家了,而且也不给张阿姨和两个女儿生活费了。最可恨的是,李大叔还换了电话号码,让张阿姨找不到他。

张阿姨也曾想去广东找李叔叔,但是她是个文盲,又不认路,而且家里还有两个在读初中的女儿和一个瘫痪在床的婆婆,实在是走不开。张阿姨只好找村里也在广东打工的人帮忙看看有没有看到李叔叔,可是问了一圈,大家说都没有看到。

其实李叔叔也有跟村里在同一个地方打工的老乡联系,甚至放假的时候还相互串门吃饭喝酒。可是为什么大家都跟张阿姨撒谎呢?原来大家是怕说了实话,会得罪李叔叔,还会伤害了张阿姨。因为前年开始李叔叔就和厂里一个离婚的女人勾搭上了,从去年开始两人就正大光明的在外面租房子同居了。而且李叔叔放假的时候也会邀请老乡们到他那里吃饭喝酒,所以大家都见过也认识那个女人。

李叔叔之所以不跟张阿姨联系,是因为他想跟那个同居的女人结婚,而且还打算再生一个儿子。本来他就一直嫌弃张阿姨不争气给他生了两个女儿,让他在长辈面前抬不起头来了。李叔叔家族的人特别重男轻女,自从张阿姨生了两个女儿后,家族里有什么活动几乎都不会通知他了,所以他一直耿耿于怀,也希望张阿姨能生三胎,可是张阿姨一直以身体不好为理由拒绝了。


找个小三一起同居,能认定构成重婚罪吗?生的孩子属于婚生子吗?


张阿姨联系不上李叔叔都快疯了,幸好这个时候多年不见的同学小红跟她联系了,并告诉她李叔叔的下落,并且说了李叔叔出轨的事。

张阿姨听完后决定亲自去广东找李叔叔,由于她是个文盲只好去求助她的堂姐,而张阿姨的堂姐也非常乐意陪她一起前往广东。而张阿姨堂姐的女儿小兰刚好是个律师,所以张阿姨马上就去求助小兰了。

小兰听了张阿姨的描述后告诉她,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男方结婚的情况下与小三同居的,如果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的,是会构成重婚罪的,但只是普通同居的,不会构成重婚罪。

按照《民法典》上的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

1、以夫妻名义;关于第一个要件,双方须以夫妻相称,这一点可以根据同居双方的供述认定。但是,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在事发后都拒绝承认这一点,所以只能间接地来证明。如双方居住的地方有无表征其是夫妻的证据,包括房内有无”喜”字、有无双方喜庆的请柬、有无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双方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称、对外人称其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纠正。

2、公开同居生活;对于第二个要件”公开同居生活”,首先,这种同居生活必须是公开的,即双方对此是毫不掩饰的,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须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对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最多只能认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认为重婚的。关于”同居生活”,则包含了更多的内容,因为正是由于双方所构成的是一种”婚姻关系”,所以这种同居必须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适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

(1)双方须有同居生活的事实,而且这种同居须是长期的、稳定的,若是短暂的、随时可以结束这种关系的同居,则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

(2)双方须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如双方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具有共同的财产,双方相互扶助,相互扶养,具有稳定的两性关系,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具有共同的社会生活等等。

3、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最后因为张阿姨也不是很了解李叔叔的具体情况,所以小兰决定陪同她一起去找李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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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小白的头像李 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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