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前几日,雪儿看到一则比较有社会意义的新闻。内容大概是,王某与前夫生育一个女儿,离婚后,女儿跟随王某生活。王某后来在外务工时,认识李某,二人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感情很好,但一直没有生育子女。李某要求王某为其生育子女,但王某在前一段婚姻过程中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李某得知,王某所做绝育手术是可以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的,于是极力劝说王某做手术为其生儿育女。王某想要给女儿最好的爱和关心,所以不愿意再生孩子。此后,王某和李某矛盾增加。李某以离婚相要挟,王某仍不为所动。
李某认为,王某不愿意为其生孩子,背弃了二人当初白头偕老的承诺,导致其至今都没有自己的孩子,对自己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诉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
二、法院判决
重庆潼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因李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所以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关于李某主张的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生育与婚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女性具有绝对的生育权,有权决定是否生育,故李某以王某不愿意生育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故依法驳回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雪儿说法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虽然生育权作为一项与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男女都享有此项权利,但是国家法律赋予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男性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女性的配合,女性可以独立决定是否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即使女性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终止妊娠,也只是道德问题,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男性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女性赔偿。当然,如果男女双方因生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诉请离婚。
四、写在最后
每个想要走进婚姻的人都应当明白,缔结婚姻的初衷是爱情,是两个人愿意相扶到老的勇气和决心,生儿育女只是两个人爱情的结晶,不是婚姻的目的。成年人不要冲动结婚,二人缔结婚姻之初,就应当对子女问题沟通达成一致,避免日后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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